第三十一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返还绿化用地,恢复原状,处以每平方米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地方法规 · 白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