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绿化管理责任单位未履行绿化管理责任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地方法规 · 白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