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市政、交通、电力、通讯、供热、供水、供气等工程项目影响绿化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采取保护绿地和树木的措施,并在施工前告知绿化管理责任单位。

地方法规 · 白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