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为保证管线安全使用需要修剪树木的,应当兼顾管线安全使用、树木生长和绿化景观。

居住区内因严重影响居住采光、通风、安全需要修剪树木的,绿化管理责任单位应当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进行修剪。

因不可抗力致使树木倾斜危及管线和其他公用设施安全的,管线和其他公用设施管理单位可以先行处理,但应当及时报告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

地方法规 · 白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