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绿地、树木的管护给予技术指导。绿化管理责任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行业养护规范对绿地、树木进行管护并做好防火工作。

绿化管理责任单位应当建立城市绿化管理档案,做好植物病虫害防治工作,发现树木死亡、发生病虫害和存在安全隐患的,及时向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在专业技术人员指导下清理、消杀并补植更新。

地方法规 · 白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