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城市绿化管理责任按下列规定划分:
(一)公共绿地、道路绿化中的树木和绿地,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所属机构或者委托的相关单位负责;
(二)居住区绿地,实行物业管理的,由业主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或者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的单位负责;
(三)单位附属绿地由该单位负责;
(四)铁路、公路、河流、水库等用地范围内的绿地,由有关单位负责;
(五)建设工程范围内保留的绿地,在建设期间由建设单位负责;
(六)苗圃、草圃等生产绿地,由经营者负责;
(七)权属不明的绿地和树木,由所在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责任单位负责。
地方法规 · 白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