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城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十六条有效工程建设项目附属的绿化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和设计,并在主体工程投入使用的一年内完成。绿化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及时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合格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将竣工验收资料报送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白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9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