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工程建设项目附属的绿化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和设计,并在主体工程投入使用的一年内完成。

绿化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及时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合格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将竣工验收资料报送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地方法规 · 白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