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城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十五条有效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必须有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审查。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批准通过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设计方案确需改变时,须经原审批机关按照法定程序重新审批。地方法规 · 白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9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