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城市绿地系统专项规划确定的各类用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绿线管理。

已划定的城市绿线,不得擅自调整。确需调整的,应当按照法定审批程序报批。城市绿线调整后不得减少绿地的总量。

地方法规 · 白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