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已修改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草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应当纳入本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与各类专项规划相衔接。

地方法规 · 白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