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已修改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在草原管理、保护、建设、合理利用和科学研究等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地方法规 · 白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