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已修改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草原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定期进行草原资源调查。其中包括对草原类型、土壤类型、植被状况、牧草产量、利用现状、灾害发生等基本情况进行监测和统计,通过绘制草原现状图,建立草原资源档案和数据库,为编制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提供依据。

草原所有者或使用者应当支持、配合草原资源调查,并提供有关资料。

地方法规 · 白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