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已修改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草原生态环境保护的财政投入,将草原生态环境保护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草原生态保护的宣传教育。

地方法规 · 白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