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修改

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发展和改革、农业农村、畜牧、水利、电力、交通运输、气象、文广旅、公安、市场监管、税务、住建等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草原保护和综合治理工作。

地方法规 · 白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