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城市草原生态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已修改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草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草原监督管理工作。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草长制,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草原保护、建设和利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实际需要,可以依法配备专职或者兼职人员负责具体监督检查工作。地方法规 · 白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