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城市草原生态保护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已修改在严重退化、沙化、盐碱化、石漠化、水土流失的草原,以及生态脆弱区的草原上采挖植物或者从事破坏草原植被的其他活动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草原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白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