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之规定,在割草地放牧牲畜的,禁牧、休牧期内在草原放牧牲畜的,超过核定的载畜量放牧牲畜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草原主管部门处以每次每羊单位十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地方法规 · 白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