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的,夫妻双方可以自主安排生育时间。

夫妻双方持结婚证向一方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登记,免费领取生育服务证。生育登记管理办法,依照本省有关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