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章 生育调节第十六条有效归侨、侨眷的生育,夫妻一方为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地区居民的生育,外国公民的生育,以及户籍在本省但居住在境外的公民的生育,依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国家没有规定的,依照本条例执行。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30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