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医疗卫生机构为新生儿出具出生医学证明,应当同时填写生育登记报告,并定期向所在地市、县(区)、自治县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报告。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