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再生育子女:

(一)有子女死亡的;

(二)有子女经鉴定为残疾,医学上认为适宜再生育的。

依法收养的子女和再婚夫妻再婚前生育的子女不合并计算。

夫妻一方为本省户籍,另一方为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户籍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