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负责管理,以现居住地为主,纳入现居住地的日常管理。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