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红色文化资源保护利用条例/第三章 保护与管理第二十七条有效不可移动红色文化资源的修缮维护,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承担文物保护单位修缮工程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法定资质。县(区)人民政府文化、住房和城乡建设、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对不可移动红色文化资源的修缮进行指导和监督。地方法规 · 潮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