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红色文化资源保护单位的修缮经费由保护责任人承担。保护责任人不具备修缮能力的,可以向市、县(区)人民政府申请修缮帮助。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红色文化资源的类别、内容、规模和保护需要等情况给予修缮支持,或者在自愿、平等协商的基础上通过购买、产权置换等方式对红色文化资源予以管理。

列入保护名录的红色文化资源存在坍塌、损毁、灭失等重大安全隐患的,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在征得保护责任人同意的情况下及时开展抢救性保护和修缮、修复。

地方法规 · 潮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