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红色文化资源保护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责任:
(一)进行保养、维护、修缮和修复;
(二)落实防火、防盗、防范自然灾害等安全措施,发现危害红色文化资源安全险情时,立即采取抢救措施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三)保持红色文化资源原状,不得损毁或者擅自改建、拆除红色文化资源所依存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
(四)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日常检查、宣传教育、保护利用;
(五)对外开放的,组织做好参观人员管理;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地方法规 · 潮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