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红色文化资源保护利用条例/第三章 保护与管理第二十四条有效红色文化资源应当按照产权情况确定保护责任人:(一)红色文化资源为国有的,其使用人或者实际管理人为保护责任人;(二)红色文化资源为非国有的,其所有权人为保护责任人。所有权人、使用人、实际管理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三)红色文化资源的所有权人、使用人、实际管理人均不明确的,红色文化资源所在地的县(区)人民政府为保护责任人。地方法规 · 潮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