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负责管理文物保护单位的机构应当根据实际需要科学布设不可移动红色文化资源的消防、安防、防雷及防范自然灾害等安全措施,设施外观应当与不可移动红色文化资源和周边环境相协调。
村落、街区中的不可移动红色文化资源消防设施建设应当符合村、社区消防整体设计要求,做到合理布防、简便实用。
不可移动红色文化资源保护范围内的消防设施、消防通道,应当按照消防技术标准设置。确因不可移动红色文化资源保护需要,无法按照标准和规范设置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和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共同制订相应的防火安全保障方案。
地方法规 · 潮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