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禁止在列入保护名录的不可移动红色文化资源本体及其保护范围内进行下列行为:
(一)违法排放污染物;
(二)生产、存储或者经营危害红色文化资源安全的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等;
(三)安装影响红色文化资源安全的设施设备;
(四)刻划、涂污、损坏红色文化资源;
(五)涂污、损毁或者擅自设置、移动、拆除红色文化资源保护单位标志;
(六)损毁红色文化资源保护设施或者擅自设置广告设施;
(七)开展与红色文化资源环境氛围不相协调的经营、娱乐等活动;
(八)其他破坏红色文化资源环境和危害红色文化资源安全的行为。
地方法规 · 潮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