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红色文化资源保护利用条例/第三章 保护与管理第二十一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不可移动红色文化资源保护的实际需要,对保护范围内与不可移动红色文化资源历史风貌不相协调的建筑物、构筑物等依法进行改造。对非国有的不可移动红色文化资源保护范围内建筑物、构筑物等改造或拆除的,应当征得所有权人、使用人、实际管理人以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同意,并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对不可移动红色文化资源保护范围内的违法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违法设施依法予以拆除。地方法规 · 潮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