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In force

市、县(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不可移动红色文化资源保护的实际需要,对保护范围内与不可移动红色文化资源历史风貌不相协调的建筑物、构筑物等依法进行改造。

对非国有的不可移动红色文化资源保护范围内建筑物、构筑物等改造或拆除的,应当征得所有权人、使用人、实际管理人以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同意,并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对不可移动红色文化资源保护范围内的违法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违法设施依法予以拆除。

Local Regulations · 潮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