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潮剧保护传承工作情况。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听取同级人民政府专项工作报告、开展执法检查等方式,加强对潮剧保护传承工作的监督。

地方法规 · 潮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