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潮剧的保护、传承、传播与发展等工作。

宣传、发展改革、教育、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管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潮剧的保护、传承、传播与发展等工作。

地方法规 · 潮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