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单位应当建立社会风险排查、分析和研判机制,定期对本行政区域、本行业社会风险进行排查、分析和研判,对社会风险隐患信息进行搜集和监测,对社会风险发生的可能性进行评判、预测并制定相应的分级预警制度。
平安建设组织协调机构的成员单位应当定期向同级平安建设组织协调机构办公室报送本行业、本系统重大社会风险评估报告,并根据高等级风险预警信号制定预防处置方案和措施,及时进行化解处置。处置涉及多个行业、部门、区域的,平安建设组织协调机构办公室应当统筹协调。
预防处置结束后,相关单位应当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对公共事件防控、社会治安防控和犯罪预防、矛盾纠纷化解等预防处置措施的效果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优化调整相关措施。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