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平安建设条例/第二章 基础建设第十一条有效重大行政决策和重大建设工程可能对社会稳定、公共安全等造成影响的,应当开展社会安全稳定风险评估。开展社会安全稳定风险评估应当听取公众意见,并可以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采取定性、定量分析方法对决策或者工程的风险可控性进行分析。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