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河涌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五章 附则第九条有效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完善河涌水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将河涌水生态环境保护目标和河涌水污染防治重点任务的完成情况纳入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开。地方法规 · 佛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