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河涌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五章 附则第八条有效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本区域的河涌水污染防治工作,发现可能污染河涌的行为应当予以劝阻,并及时报告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有关主管部门。鼓励村(居)民委员会组织制定村规民约、居民公约,明确有关垃圾收集、水面保洁、环境绿化、民主监督等权利义务以及奖惩机制,引导村(居)民参与河涌水环境保护活动。地方法规 · 佛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