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河涌水污染防治信息化建设与管理,实现水环境质量、水文水资源、气象、用水量、排水设施、水利设施运行情况等信息的合理共享。

地方法规 · 佛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