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河涌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五章 附则第三十一条有效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河涌清淤指引。河涌清淤淤泥应当经检测并分类进行安全处理处置,属于危险废物的,按危险废物相关规定处理处置;不属于危险废物的,比照建筑废物处理处置。清淤淤泥预处理后,产生的余水、余土、余沙应当分类处置。地方法规 · 佛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