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河涌清淤指引。

河涌清淤淤泥应当经检测并分类进行安全处理处置,属于危险废物的,按危险废物相关规定处理处置;不属于危险废物的,比照建筑废物处理处置。

清淤淤泥预处理后,产生的余水、余土、余沙应当分类处置。

地方法规 · 佛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