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流域生态环境功能需要,组织开展河涌水生态保护与修复,因地制宜建设人工湿地、沿河植被缓冲带等生态环境治理与保护工程;完善河涌补水和排水通道管理机制,科学实施清淤疏浚,减少天然河道的渠化硬化,禁止擅自填埋、覆盖河涌。

地方法规 · 佛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