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从事水产养殖的企业和个人应当保护水域生态环境,科学确定养殖密度、品种和方式,合理使用饵料、药物;建设与养殖废弃物产生状况相适应的养殖尾水处理设施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对水产养殖尾水进行生态化处理,实现达标排放或者资源化利用,防止污染河涌水环境。

区人民政府负责建立激励补偿机制,统筹指导本行政区域内连片面积的水产养殖场建设尾水处理设施,支持行业协会或地方龙头企业牵头组织水产养殖尾水净化机制建设;提倡建立长期、稳定的养殖场所租赁关系,对水产养殖尾水处理设施的投资、建设、运营及补偿等相关事项作出约定。

地方法规 · 佛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