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河涌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五章 附则第二十三条有效医疗机构、学校、科研院所、企业等单位的实验室、检验室、化验室等产生的有毒有害废水,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收集处置,不得违法倾倒、排放。地方法规 · 佛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