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尚未实行雨水、污水分流排放的区域,难以实行雨污分流改造的,应当采取管网混接整改、入河排污口清理整治、渠道治理或者雨水调蓄和治理等措施,减少初雨污染和污水溢流,防止河涌水污染。

地方法规 · 佛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