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与相邻同级人民政府建立跨行政区域河涌水污染联防联控机制,协同开展跨行政区域河涌水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测、共同治理、联合执法、应急联动,加强河涌水生态环境信息共享,协调处理跨行政区域的河涌水污染纠纷。

水污染防治措施

地方法规 · 佛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