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河涌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五章 附则第十八条有效各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有关部门或者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水面及岸线的保洁工作。地方法规 · 佛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