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市、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大河涌水污染防治资金投入,所需经费由各级财政保障。

鼓励和引导社会资金投入河涌水污染防治及相关产业。

地方法规 · 佛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