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河涌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五章 附则第十一条有效市、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大河涌水污染防治资金投入,所需经费由各级财政保障。鼓励和引导社会资金投入河涌水污染防治及相关产业。地方法规 · 佛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