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规划、建设对产业具有重要支撑作用的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并推动其市场化运行,促进重大科技成果在本市落地转化和产业化。

支持建设国家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等高水平科技平台;支持建设国际科技合作平台。

统筹规划、建设省实验室等高水平基础研究平台,并给予稳定的财政投入和条件保障。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