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促进科技创新若干规定第三条有效市、区科技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科技创新工作的统筹推进、指导协调和管理服务。发展改革、财政、工业与信息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知识产权、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保障等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科技创新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