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科技创新工作的领导,建立科技创新工作协调联动机制,增强部门之间、市区之间政策的连贯性和协同性,研究解决科技创新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促进科技创新措施有效落实。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科技创新发展专项规划,明确科技创新发展的总体思路、发展目标、主要任务和保障措施等,并定期向社会公布规划执行情况。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每两年至少一次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科技创新工作情况。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