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

In force

市、区科技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科技创新工作的统筹推进、指导协调和管理服务。

发展改革、财政、工业与信息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知识产权、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保障等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科技创新相关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