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建立以创新能力、质量、实效、贡献为导向的科技人才评价指标体系,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技术创新以及科技成果转化等活动的不同特点,建立人才分类评价机制。

完善人才管理制度,简化科技人才在项目申报、材料报送、经费报销等方面的办理流程和手续,在技术路线决定、经费分配、资源调度等方面赋予科技人才更大自主权,激发科技人才队伍活力。

支持符合条件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医院、大型企业等用人单位自主开展职称评聘和人才认定。

加大市场化人才评价主体的培育力度,支持行业协会、学会等社会组织承接人才评价认定工作。

业绩突出的青年科技人才可以不受专业技术职务资格限制主持重大科研项目。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